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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在这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进程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正确行使审判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在任务。

一、司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家的权力归属于人民。国家权利存在的唯一依据是为了人民谋取利益和增进人民福祉。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必然的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本质核心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人全面的自由的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本质特征,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民福祉,打击惩处违法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将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化为人民法官的内在自觉,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发挥司法职能,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一)发挥保护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的本质决定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就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对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针对现实农民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进城务工、劳动就业保障等方面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的状况,人民法院要依据宪法平等权利原则,保障他们应有的平等权利,防止司法活动对农民的歧视和差别对待。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权滥用侵犯农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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