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城市规划通知二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注规[2006]02号)的规定,取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为此,省建设厅决定在今年11月中旬开展我省注册规划师第一注册周期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培训课程同时向其他规划从业人员开放,作为省内规划业务培训的组成部分。为做好本次培训工作,现将全省2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及规划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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