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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业再就业通知

各街、镇、乡,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委发[2002]31号)、《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委办发[2003]9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03]92号)精神,现将我县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失业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凡失业下岗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办发[2003]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足府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向信用联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每人可申请3000-20000元的小额贷款,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贷款贴息。(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再就业办、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参照《**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企业(单位)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止,并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三)积极推进社区弹性就业

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大力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弹性就业方式。凡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或通过再就业基地、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上享受优惠,并可按月、按季、按年度灵活参加社会保险。

(四)援助大龄困难对象再就业

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实施重点再就业援助,各街镇乡、社区居委会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通过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逐步建立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托底机制。

(五)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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