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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

信访

【发文字号】

大署[2010]95号

【发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

2010.09.15【实施日期】

2010.10.15【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

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9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部门: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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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未完,全文共1452字,当前显示4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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