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编制管理及
购置、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所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6万元(裸车)左右的公务用车。
(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过此标准的公务用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批准。
第三章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的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极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护林防火、防汛、环境监测、交通检查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公、检、法、司、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车辆,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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