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充意见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充意见
瑞政发〔2010〕15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工作,完善征地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温州市瑞安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针对《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94号)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温州市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留地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经营性用地项目和政府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可以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其他项目征地一律按瑞政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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