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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活动方案

人民防空活动方案篇一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机制,严格履行人民防空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镇场处是辖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要求和措施。各街镇场处人部具体负责辖区人民防空工作。

(二)区人部对本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议军会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并明确一名相应领导兼任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

(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全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和大专院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强人民防空指挥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组织指挥能力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是区人民政府在重大灾害发生时组织指挥的重要场所,要不断完善升级通信网络,并创造条件建立机动指挥平台和预备指挥所,严格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二)加快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我区是中心城区在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的主要疏散地之一,担负着数十万人的疏散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把疏散基地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的场所。要加强疏散基地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工程和医疗网点建设。

(三)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和交通、气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认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城区总体防护水平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管理。要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等要依法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由区发改委、区国土局(规划局)、区建设局和区人防办等部门共同实施。区人防办负责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售房许可证和房产证。防空地下室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专用设施设备,并在建设施工时按规定安装到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向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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