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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9]65号【发布日期】

2009-11-18【生效日期】

2009-1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大连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大政发[2009]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5年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我市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大连的工作实践,各区市县、各行业涌现出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市政府决定授予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0个单位“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彦敏等90名同志“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全市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率先全面振兴、开创大连科学发展的美好明天而努力奋斗。

附件: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皖政〔2009〕120号【发布日期】

2009-11-17【生效日期】

2009-11-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皖政〔200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大力弘扬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区委等32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陈军等42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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