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经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批准我区银川、石嘴山、中卫三个城市作为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自2007年10月启动。年末参保率达到20%,2008年达到70%,2009年达到90%。吴忠和固原两市争取在2008年国家扩大试点范围时启动。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形成具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的原则。
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
女50、男60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其他未成年人。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其他城镇居民。
三、筹资水平和支付范围
(三)筹资水平各试点城市按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及家庭和政府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具体筹资水平,由各试点城市自行确定。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实行分别费率。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四)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探索建立普通门诊(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应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起付线。
要做好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较重的困难人群与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
四、缴费和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单位补助和个人缴费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五)个人缴费个人最低缴费。未成年及在校学生每人每月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5元;其他成年人每人每月10元。
对于未成年及在校学生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即每人每月2元)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人均每月补助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即每人每月5元)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人均每月补助3元。
(六)政府补助对城镇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0元补助。
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元。
对城镇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5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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