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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E8%B1

第一篇: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e8%b1【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2006〕70号【发布日期】

2006-09-29【生效日期】

2006-09-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豫政〔2006〕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我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应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完善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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