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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批准书;

(三)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人防质监站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人防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人防质监站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人防工程开工前,检查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向各方现场交底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听取意见

(三)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涉及防护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和防护专用设备设施的实体质量;抽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设计变更、施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必要物资器材是否储备到位,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楚,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主要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第八条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能否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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