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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责任和防护(化)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省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

已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所属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未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认定条件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三)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重要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六)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二)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有必要修改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结果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五)督促检查监理公司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防监理资格证书进行监理,否则造成的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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