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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精选多篇]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基本思路,全面建立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鼓励措施与制约措施并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关键问题。

——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结合本区实际,分步按段、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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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奖惩并重,赏罚明确。加大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改善和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同时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

(三)基本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制约措施的约束作用,使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使广大基层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得到保障,使违法生育的公民得到惩处,切实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政策1.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法定婚假(一至三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十四日外,再增加婚假七日。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法定产假(九十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六十日外,再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在享受护理假七日的基础上,再增加三日。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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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以及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实行晚婚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未晚婚但实行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一百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户籍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兑现,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方户籍为xx居民,结婚登记前自愿接受医学检查的,一律免费提供婚检服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担负。

2.节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妇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镇街财政统筹解决,每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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