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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6号),促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人民防空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协调发展;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国防动员责任制目标,同时布置,同步考核。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军地分管人防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各区县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条件成熟的印台区、耀州区人民防空机构应单设,宜君县、新区人民防空机构应明确代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城市街道和重点镇(乡)要落实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四)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和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兰州军区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落实下洞费补贴等福利待遇。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市、区县成立人民防空指挥部,街、重点镇(乡)和重要目标单位依托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人民防空指挥班子,明确职责和任务。要结合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与其他防灾指挥机构的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充实完善防空袭预案,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开展必要的各种训练和适应性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六)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重视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信息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配齐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十一五”末,力争完成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积极筹建市级基本指挥所。人民防空指挥设备设施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兰州军区国动委〔2008〕2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组建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联络防护等新型群众防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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