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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5篇]

第一篇: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洪人社发〔2013〕438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及变更

(一)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依据赣人社发【2012】

92号文件)。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依据赣人发【2008】

14号文件)。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重大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但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依据洪人社发【2013】

95号文件)。

二、岗位聘用变更

事业单位通过逐级竞聘上岗等形式,在岗位空缺、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实现各等级岗位之间能上能下,合理聘用。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岗位聘用:

(一)通过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调入等途径新增人员定岗(包括见习期)的;

(二)出现退休、调出、辞聘、解聘等造成岗位空缺的;

(三)岗位等级晋升的;

(四)岗位类别转换的;

(五)现有工作人员因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出现违纪、违法等情况依照有关政策应当变更岗位的;

(六)依据有关政策应当变更岗位的其他情形

以上按照洪人社发【2013】

95号文件要求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程序》(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已发布)的规定进行。

三、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聘用至高等级岗位除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身体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岗位

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是国家、省专设的特级岗位,具体条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

87号文件、赣府厅发【2011】

1号文件;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一般应在四级专技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已聘五级专技岗位;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般应在六级专技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般应在七级专技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已聘八级专技岗位;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一般应在九级专技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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