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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决策——《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调查与决策(内参)

第193期

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成都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开放不断扩大,利益分化整合进一步加剧,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凸显,能否有效化解以利益争端为焦点的人民内部矛盾,直接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群众利益,着眼社会稳定,整合资源,构建有效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先,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良性社会治理机制,这是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新趋势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呈现出总体数量明显上升、矛盾纠纷类型和涉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激烈化、表现形式群体化、引发原因复杂化的新趋势,加大了矛盾纠纷解决难度。一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纠纷,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解决,即使解决,效果也不理想;一些需要完善改革措施和调整利益关系等体制机制深层次原因的纠纷,解决起来举步维艰;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纠纷,解决需要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这些,都需要整合多部门力量,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协调合作,才能奏效。

第二,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大体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就争议做出明确裁断,调查的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最大特点是通过第三方疏导使冲突当事人彼此妥协来实现矛盾化解。实际上,不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并不需要通过明辨是非的方式来"要个说法",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信息沟通、情感宣泄或心理抚慰来释放对立情绪,甚至需要凭借模糊是非的方式得以化解。调解方式体现出明显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妥协与合意,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易于纠纷主体所接受。

第三,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社会治理模式柔性化变革的客观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利益主体是利益的承担者、追求者、实现者,与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利益客体之间的矛盾,必然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达,并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治理就是执政党利益整合功能的发挥。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治理模式更多由刚性控制向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模式转变。通过第三方调解,促使冲突当事人的合意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

行政部门的过早介入,发挥了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中立优势,符合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是社会管理柔性化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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