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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11-1914:06:

30.0】

阅读:210

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发[2010]17号(2010年11月9日)

各市(区)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我市是全省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之一。2009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96.8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3%,老年人口数量居全省前列。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老龄事业投入力度不够,城乡之间养老保障水平存在差距,老龄服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难以适应当前老龄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明确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老龄事业发展,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主体、全民参与”,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加快建立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四项制度为架构的养老保障体系。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到2012年,以县为单位,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逐步提高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标准,确保覆盖率100%;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范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0%,门诊补偿率达到30%。

(四)不断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业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发放机制。继续落实好《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外地来泰的老年人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完善“尊老金”制度,从今年起全市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90-99周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尊老金。各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扩大发放年龄范围,不断提高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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