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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作者:王平发布时间:2010-02-2309:45:03特快专递是邮政部门或从事速递服务的企业为用户传递紧急文件或物品的一项邮政业务形式,也称“速递”或“快递”。它以高速度、高质量见长,同时能够提供邮件跟踪查询服务。基于特快专递安全、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重要信函。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债务人有时会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债权人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抗辩,债权人则往往会出示其曾经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过主张债权的文件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债权人曾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债权的事实,债权人以此要求认定该主张债权的事实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要求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于以特快专递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主张债权的证据如何认定,尤其在缺乏债务人对特快专递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审判实务中争论很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和适用中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特快专递是发送“信件”的一种形式,债权人负担特快专递“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主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事实,否则,其主张的债权则有可能会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得到支持。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具体情形以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特快专递发送信函属于该规定中发送“信件”的一种形式,应当适用前述关于以发送信件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对于其已经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应当证明该特快专递邮件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审判实务中发现,很多债权人会基于方便、快捷、有保障的考虑而选择以特快专递发送信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经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信函,提出过实现债权的请求,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要求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因此应当对其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其发出的信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到达”收件人,需要证明信函的内容为其主张的争议债权等等。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债权人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事实主张的,债权人则要因此负担该事项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特快专递服务具有高速度、高质量的特点,而债权人对特快专递“到达”收件人客观上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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