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定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三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
中国人大网www.xiexiebang.com日期:2008-05-30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报告内容提要:
一、监督法的制定过程
二、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
(三)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已经作了规范,从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到立法监督都作了规定,统一了各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对监督权的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年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长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监督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完善,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监督法的制定过程
回顾总结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了解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考虑,对于准确领会、把握好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宣传好监督法,切实贯彻、实施监督法具有重要作用。
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到第
七、
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2002年8月将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0年。
监督法的制定工作历时20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
第一,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既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即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10月8日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监督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各方面都很关注。中央政治局高度重视,强调制定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在制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两个关系,准确反映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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