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我国物权立法的几个问题(房绍坤 叶 军)

第一篇:我国物权立法的几个问题(房绍坤叶军)我国物权立法的几个问题

房绍坤

军上传时间:2003-3-28

一、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

能否制定一部适应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的、科学的物权法,首先取决于物权立法的价值

取向是否正确。我国的立法史,特别是民事立法史充分说明了这二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立法应体现出以下价值取向。

(一)平等对待各类所有权,取消按主体身份划分断有权种类的作法在我国的所有权理论中,学者们根据所有权人身份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三类,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并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法律保护,虽然因实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则而有所减弱,但仍规定了一定程度的特殊法律保护。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犯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并且在用语上也将国家所有权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即“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践中,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问题上,实行的原则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

上述按主体不同身份划分所有权种类的作法似乎已成了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毫无争议

的结论,且也得到了《民法通则》的确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作法是不正确的,不符

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平等,实行公平竞争。现代民法已经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如果我们再固守原有的按主体不同身份划分所有权的观点,就会给市场经济设置障碍。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我们应取消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的提法,代之以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这也是现代各国物权法的普遍作法,法国、德国、日本民法等莫不是如此。因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的最基本分类,它们的法律调整原则,特别是公示方法存在明显的区别,以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所有权的种类,有利于理顺所有权关系,便于国家管理。

(二)适应物权社会化趋势,弱化所有权的绝对性

罗马法的所有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是罗马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各国民法,也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则,对促进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所有权的绝对性原则越来越显示出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性。因此,各国民法不得不对所有权绝对性原则作出修正,使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所有权效力范围上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面的限制、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等。这就形成了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或称所有权的相对化。扩及到其他物权,就是物权的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倾向表明,在强调个体权利时,要注意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在强调社会利益时,要注意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使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谋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达到物权法功能的和谐。有学者指出,所有权社会化观念因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既合乎社会主义,又保护个人自由,它将成为21世纪所有权思想之主流。(o因此,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适应物权社会化趋势。我们1认为,未来的物权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物权社会化趋势:(1)明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范围。(2)限制所有权的行使,明定相邻关系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措施;(3)赋予所有权人以法律及社会需求的各种负担。

(三)注重物权的价值利益,以物的利用为中心构建物权法体系


(未完,全文共6643字,当前显示14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