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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8〕58号【发布日期】

2008-10-22【生效日期】

2008-10-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哈政综〔200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性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具体体现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区县(市)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存有差异,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别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全面落实《纲要》、深入贯彻《决定》,切实把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行政决策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备案,便于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检查评估;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未依法作出决策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8〕54号)要求,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增强执法透明度;要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和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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