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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

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高,较大以上事故频发,尤其是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5起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其中很重要原因是我省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生产安全认识不充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目前,我省80%以上的高危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集中在乡镇(街办),绝大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乡镇(街办)和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乡镇(街办)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无法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覆盖、重心下移。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省安全生产的整体状态。因此,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二)明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作为实施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管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重点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2012年起,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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