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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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