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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讲 物权,债权

第二讲物权、债权

一、物权一般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第223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2、物权特征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住房屋。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不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说物权是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人均为义务主体。所说物权是绝对权,不是说物权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物权人也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首先是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其次,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件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现实生活中的共有,并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而是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及以物的价值设立担保。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物的利用,是指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已成为现代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物之利益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

【题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2008/三/9)

a、甲b、乙c、丙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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