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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政[2007]54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县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在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由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城区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同时,还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六)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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