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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义政发〔2011〕66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环境,切实加快人才集聚,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08〕30号)、《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8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创业,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体制。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投入,强化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积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体制。

(二)坚持分类分步实施。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的工作思路,针对各层次人才住房的不同需求,有效提高人才住房供给,逐步解决人才住房难题。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贡献大小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各类紧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三)坚持多种渠道保障。统筹各类人才专项住房资源,采取租售并举、实物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保障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30号)及其《实施细则》(义人才领〔2008〕1号)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引进的各类企业高层次人才。

四、保障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人才限价专项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人才住房购租补助以及用人单位自行购建和租赁人才住房五种。

五、保障政策

(一)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1.适用对象。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端人才,以及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2.先租后购。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且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先申请租赁使用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每年在义乌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突出贡献人才专项住房。

3.短期租住。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5年,但在本市短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短期租住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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