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号】
安委办[2006]38号【发布日期】
2006-10-28【生效日期】
2006-10-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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