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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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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

2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3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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