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的 实施方案
各村、乡属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搞好我乡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特制定本方案,望遵照执行。
一、联席会议制度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三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讨,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
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
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行政区划界线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矛盾纠纷,由社保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的征用、征收和划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5、有关街道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臵等矛盾纠纷,由党政办会同综治办、司法所、国土所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6、财务帐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资金支付等矛盾纠纷,由财政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7、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由综治办会同司法所等部门负责调处。
8、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9、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调委会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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