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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建议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议

江山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当前是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阵痛期、社会矛盾凸显期,近三年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诉讼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诸如调解、行政处理等手段方便、快捷高效、成本更低,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既能主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更能有效地化解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我市已初步形成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有效对策进行探讨。

一、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近三年我市每年人民调解的案件数量都达到四五千件。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各级调委会受理案件3461件,调解成功3443件,涉及金额1762万元,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第一道屏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不愿意选择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截止今年9月底,江山法院的各类案件受理量已达到七千多件,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级调解组织存在着政治、经济待遇低、人员变动频繁、调解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新特点;二是我市行业调解机制建设不全,专业调解机构有待加强。1-9月受理的3461件纠纷,大部分以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化1

解为主,占比79.31%;医调会、交调会、保调会等专业机构调解纠纷只占20.69%;三是法律确立的公平、快速、和谐解纷的体制机制如民商事仲裁很少被运用,全市行政裁决纠纷案件寥寥无几,行政复议案件很少,每年全市只有30件左右。

(二)“大调解”格局尚未真正形成。2013年我市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从一年多的运作情况来看,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相关组织和部门各唱各调、各吹各号的现象比较突出,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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