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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2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9号)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人员准入,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本程序为: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科学设置岗位

根据《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一般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9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

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首次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时,各地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主任),或由当地公开选聘任期不满1年的,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继续担任负责人。

四、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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