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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

2010-08-24京建发〔2010〕481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因施工引发的地下管线破坏事故,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

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未完,全文共4508字,当前显示13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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