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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9%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9%和29%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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