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

【发布单位】

804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01-24【生效日期】

1989-01-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两院应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和山西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全面的或专项的工作报告;

(二)组织市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委托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四)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五)委托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听取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依法决定调阅有关案卷;

(六)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监督的议案、质询案;

(七)检查、催办市人大代表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意见;

(八)受理、批转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或控告;

(九)依法应当或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未完,全文共2782字,当前显示8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