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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关于荣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荣昌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条件

(一)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荣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地热资源以外的能源开采型企业,下同)、荣昌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荣兴办的企业和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投资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国家和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固定资产投入。生产性企业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企业300万元以上,各类大型专业市场3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100万元以上。

第二章财税政策

第三条投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二)非生产性企业(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未来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第五条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土地政策第七条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可实行租用,租用方式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第九条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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