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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计对象

凡在我校各部、处、室、院等单位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工作调动、任调研员、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二条审计时间与内容

一、审计时间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4年以上的,对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4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长审计年限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在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内管理,支出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的情况;

4.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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