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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申请书5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划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部门批准后实施。

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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