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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4〕61号【发布日期】

2004-08-30【生效日期】

2004-08-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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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政发〔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实现体制、制度和机制创新。

二、目标要求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政事、事企分开的要求,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凡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改制转企,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改制转企一步到位的原则。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能够退出的,原则上全部退出;不能一次性退出或不宜全部退出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坚持改制形式多样化原则。改制单位要勇于创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改制形式,可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法人实体。在妥善安置职工和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以歇业、关闭等。

四、政策措施

(一)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1、转制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等政策不变,仍按企业办法执行。


(未完,全文共3325字,当前显示9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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