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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工作,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

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范围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高级人才(e类)。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

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允许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区(不含富阳,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市区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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