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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2016-6-29:44: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黄字〔2015〕11号,以下简称《意见》),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统分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从2016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面向市外引进150名左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侧重于我市重点扶持的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和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规划建设、交通环保、金融商贸、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农林水利等领域。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执行《意见》有关三类人才的规定。其中,“省属以上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省属以上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层次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者。“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准备或已经回国工作的留学人才。“其他特殊人才”,是指经认定的对黄山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人才。第五条“急需紧缺专业”,是指用人单位急需、我市实际紧缺的专业,一般每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一批专业目录。

第六条引进对象有两种特殊情况按照“一视同一比照”原则享受政策待遇:“其他特殊人才”经认定后,“视同”第3类人才享受各项政策待遇;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团队带头人系第

1、2类高层次人才的,对2名以内虽未达到三类高层次人才条件但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的带头人助手等团队其他成员,“比照”第3类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待遇

第三章引进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主要为“刚性”引进,指全职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柔性”引进(须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引进等方式,也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引进。

第九条集中引进主要针对第

2、3类人才,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要,适时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集中引进。集中引进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征集与发布需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面谈)、体检与考察;

4.公示与确定人选;

5.办理手续。具体操作程序以引进公告为准。

第十条个别引进主要针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其他特殊人才”以及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引进。

第十一条自主引进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项目引进、对外联络引进和各方推荐引进等多种方式,自主决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通过每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符合引进对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政策待遇。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团队),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方可享受政策待遇。对“柔性”引进的第1类高层次人才,其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享受政策待遇时按视同1年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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