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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

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办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内容,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占50%和25%,直接采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管理占25%(见附件三)。

第九条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实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五)。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区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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