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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1作。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调整]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其本市户籍的职工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并为其非户籍人员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及本市户籍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可申请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2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儿、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满15年的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未满15年的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职人员参保缴费]职工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

3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绑定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3%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2%,个人缴交0.1%。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交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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