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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xiexiebang.com-http://www.xiexiebang.com/]我

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

第十条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工委)也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发至各基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工作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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