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5篇
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技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范畴,按照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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