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5篇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立项申报和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立项报告文本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编制,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
(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
(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
(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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