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1月17日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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