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8〕32号【发布日期】
2008-05-12【生效日期】
2008-05-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审批方式
(一)服务对象
1.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老人、享受低保待遇老人)的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以及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待遇或有重度残疾)。
2.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区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的独居老人,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充;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其他生活困难老人,可视情况为其购买服务。
3.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二)审批方式
1.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哈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市民政局备案。各区民政局要将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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