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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发布单位】

81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9-24【生效日期】

1998-09-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苏政发〔1998〕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未完,全文共4954字,当前显示1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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