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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提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请人未纠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经济适用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同时购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确定其中一套的相关资料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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