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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一)、

(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二)、

(三)、

(四)、

(十)、

(十一)、

(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八)、

(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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